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3276號函(如附件1)、法務部108年6月27日法律字第10803509630號函(如附件2)、大陸委員會108年5月30日陸法字第1089904102號函(如附件3)辦理。
二、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於108年5月22日公布後,本部業於108年5月23日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諒達)說明相關戶籍登記因應措施,其中涉及跨國(境)同性之結婚議題尚待釐清部分,經司法院、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就其主管部分予以函復,補充說明如下:
(一)參酌司法院秘書長前揭函復意見,有關本部108年5月23日前揭函,提及國人與26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之結婚登記;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同性結婚,可持憑渠等經驗證之結婚文件辦理同性之結婚登記,其生效日期以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仍予維持。
(二)有關2位外籍人士,如雙方均屬承認同性之結婚國家或地區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渠等得比照異性者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三)有關國人與港、澳或大陸地區人民可否辦理同性之結婚1節,因涉及兩岸條例、港澳條例相關法規,亦涉及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行政管理措施,尚待大陸委員會與相關機關研議,爰目前尚不得受理渠等結婚登記。
※ 內政部函 (PDF)
※ 法務部函 (PDF)
※ 司法院函 (PDF)
※ 陸委會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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