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向戶政事務所調閱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等資料應以傳真單提出申請,自108年11月1日起實施,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1案。
一、兼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8年5月2日高市民政戶字第10830972300號函。
二、有關「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及死亡登記同時申請家屬死亡給付通報勞保局服務」,高雄市政府民政局建議勞保局向戶政事務所調閱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等資料應以傳真單提出申請,經徵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保局意見後,勞保局向戶政事務所調閱跨機關服務申請書等資料之傳真機制如下:
(一)本部前以107年7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71202878號函(諒達)檢送「戶政事務所聯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給付業務窗口名單」,提供戶政人員諮詢用。前揭窗口名單更新如附件1,嗣後如有異動,勞保局應予更新,並以電子郵件提供予本部戶政司,本部戶政司將名單置於戶政資訊系統公布欄,俾戶政事務所運用。
(二)勞保局調閱跨機關服務申請書、委託書或存摺影本等資料,由承辦人先以電話聯繫受理戶政事務所並確認傳真對象。傳真對象確認後,勞保局承辦人應填寫傳真單(格式詳如附件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跨機關服務申請書傳真單」),經主管蓋章後,傳真至戶政事務所,並以電話向戶政事務所確認是否收到傳真單。戶政事務所收到傳真單,對於傳真單上所載承辦人、主管、聯絡電話或傳真電話有疑慮,得向前揭(一)「戶政事務所聯繫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給付業務窗口名單」人員確認。
(三)戶政事務所填寫回覆內容並傳真資料予勞保局後,應以電話向勞保局確認是否收到傳真資料。
(四)戶政事務所留存之傳真單由專人彙整成冊,保存1年。
(五)本案傳真機制自108年11月1日起實施。
三、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一站式服務專區-勞保局一站式服務專區-常見問題(FAQ)-通則性問題,A8內容自實施日108年11月1日配合修正為「申請書及委託書等文件正本留存於戶政事務所,保存期限為5年。但勞保局遇有疑義案件須調閱申請書、委託書或附件資料時,由勞保局以傳真申請方式洽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協助傳真,戶政事務所留存之傳真單由專人彙整成冊,保存1年。」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前於107年6月間提供「出生登記同時申請生育給付及死亡登記同時申請家屬死亡給付通報勞保局服務」戶政事務所聯繫窗口名單予本部戶政司轉供勞保局參用,為利後續傳真作業,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更新戶政事務所聯繫窗口名單(如附件3),於108年10月23日前逕以電子郵件寄至本部戶政司moi1472@moi.gov.tw。
※ 內政部函 (PDF)
※ 傳真單 (PDF)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