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議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在國外結婚時,於駐外館處核發結婚驗證文件加註「面談通過」或「免予面談」1案。
一、依據外交部108年9月16日外授領二字第1086801342號函(如附件影本1)、108年11月12日外授領二字第1085133522號函辦理(如附件影本2);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8年2月26日北市民戶字第1086019482號函。
二、案係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上揭函略以,依外交部特定國家配偶來臺申請依親簽證手續說明,經面談通過,駐外館處始驗證結婚文件附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生效日期」,供當事人持憑辦理我國內結婚登記,然如非於原屬國辦理結婚登記,或非該特定國家之駐外館處驗證函轉之結婚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無法確認是否確已完成面談手續,爰建議如遇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辦理外國結婚證明原文件驗證時,於駐外館處核發之結婚驗證文件上再加註「面談通過」或「免予面談」。
三、按外交部上揭108年9月16日函復略以,該部於108年8月1日起施行「外籍配偶境外面談機制轉型案」,並通令受理特定國家結婚面談之駐外館處配合辦理,其中有關結婚文件之驗證,為避免結婚文件誤驗或戶政機關誤登而造成爭議,駐外館處對通過面談者,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加註「通過結婚依親面談」,對符合免面談者,則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加註「免予結婚依親面談」。上述新制僅適用108年8月1日以後受理登記面談者,至108年8月1日以前受理登記面談之案件,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將仍不加註。
四、另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在第三地國家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疑義1節,依外交部上揭108年11月12日函復略以,按「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驗證及來臺簽證者,應檢附包括外國人之本國核發之結婚證書或結婚登記證書等應備文件,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始接受登記安排面談。爰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在第三地結婚,倘未備上稱應備文件者,我駐外館處將不予受理。是以,倘戶政事務所接獲是類非結婚依親面談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請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復相關情形後,本於職權審認核處。
※ 內政部函 (PDF)
※ 外交部函 (PDF)
※ 外交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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