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正確戶籍登記,請確實依本部移民署通報及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及撤銷戶籍登記,並依當事人最新戶籍狀態採取相對應之戶籍登記作業。
一、依據本部戶政司107年10月5日內戶司字第1071203900號書函及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107年10月12日移署移字第1070121746號書函賡續辦理。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略以,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者,由戶政機關廢止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次按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移民署知悉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情事時,應即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其在臺灣地區之戶籍;當事人自行申請廢止臺灣地區之戶籍者,亦同。
三、戶政資訊系統提供戶政事務所辦理廢止戶籍登記之作業方式係依當事人最新戶籍狀態區分(本部105年9月25日作業版本更新通知單序號14參照):
(一)當事人為現住人口者:執行廢止戶籍登記。
(二)當事人為電腦化後除口者:105年9月25日系統版本更新前,採記事補填登記,版本更新後,執行廢止戶籍登記。
(三)當事人為電腦化後除戶者:105年9月25日系統版本更新前,採記事補填登記,版本更新後登記,執行廢止戶籍登記。
(四)當事人為電腦化前除口或除戶者:採「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維護戶籍簿冊動態記事作業(電子浮籤)。
(五)上揭如採廢止戶籍登記者,均產製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系統據以統計廢止戶籍登記案件數。
四、為正確統計數據,經查核105年至107年8月底戶政事務所辦理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案件,因作業疏失,致影響統計數據正確性之狀況如下:
(一)戶政事務所未依當事人最新戶籍狀態採取相對應之戶籍登記作業,如當事人為電腦化後人口(含現住、除口及除戶人口),應辦理廢止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誤辦理記事補填登記。
(二)戶政事務所如非採廢止戶籍登記辦理者,而係以維護戶籍簿冊動態記事或電腦化後記事補填方式,自無法納入廢止戶籍登記案件統計數。
(三)移民署依規定撤銷當事人之定居許可後,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撤銷當事人在臺灣之戶籍登記,惟戶政事務所誤辦理廢止戶籍登記,原應納入撤銷戶籍登記案件統計數,因而納入廢止戶籍登記案件統計數。(四)查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之立法理由略以,境管局(現之移民署)掌管民眾入出境事宜,可知悉(包含民眾自行申報)民眾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由境管局(現之移民署)通報戶政事務所逕為廢止當事人臺灣地區戶籍。爰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自行申請放棄臺灣地區戶籍者,亦應向移民署申請,由移民署依上揭戶籍作業要點規定通報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廢止戶籍登記事宜,惟實務作業中,有戶政事務所未經移民署之通報,而係依當事人申請或當事人委託他人辦理廢止戶籍登記。
五、復按戶籍法第23條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2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末按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4項、第31條第3項、第33條第4項及第34條第3項規定略以,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並辦妥戶籍登記,如經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戶政事務所應依移民署通報之法令依據辦理廢止或撤銷當事人在臺灣之戶籍登記。
六、為免辦理錯誤作業致影響權責機關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認定,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自行申請放棄臺灣地區戶籍者,仍請其向移民署申請,經移民署通報,戶政事務所始得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戶籍登記,並依當事人最新戶籍狀態採取相對應之戶籍登記作業,以正確戶籍登記。
※ 內政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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