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議兼具外國籍新生兒未辦理出生登記即出境或外籍女子或大陸地區女子與國人在臺出生子女,未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即出境,嗣經生父認領,其後持憑本部移民署發給核准定居函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統一規範是類人口統號配賦邏輯並修正記事例1案。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7年12月14日新北民戶字第1072396205號函。
二、按現行經核准定居者初設戶籍登記記事例為「原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民國xxx年xx月xx日入境民國xxx年xx月xx日【憑定居證(憑移民署重發定居證)】(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設立新戶)(統一證號xxxxxxxxxx)。」惟旨揭持憑本部移民署發給核准定居函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渠等並非原住國外,且非持本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為符事實,爰修正前揭記事例為「【原住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民國xxx年xx月xx日入境民國xxx年xx月xx日﹝憑定居證(憑移民署重發定居證)﹞】(民國xxx年xx月xx日憑移民署核准定居函)(經xxx戶政事務所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設立新戶)(統一證號xxxxxxxxxx)。」預計於108年12月版本更新,未版更前請以職權更正作業辦理。
三、另按本部92年4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20063929號函略以,有關在臺居留無國民身分證之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後,分別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號)之第3碼「6」、「7」、「8」、「9」為區別碼,並自92年7月1日開始啟用,爰有關旨揭無戶籍國民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者,該統號第3碼以「7」配賦。
※ 內政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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