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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03月22日中市民戶字第1080008017號

有關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地區居民者,申辦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作業方式1案。

說明:
一、奉臺中市政府交下外交部108131日外授領一字第1075141921號函(隨函檢附)辦理兼復本市西區戶政事務所10739日中市西戶字第1070001156號函。
二、按外交部上開函略以,關於旨案得否由戶政事務所受理1事,因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最後仍會實質審核,爰維持現行由各戶所自行審酌是否受理「非在臺設有戶籍之法定代理人,為其未滿18歲子女所為護照申請」之人別確認。
三、另有關〇區戶政事務所研提「建議在臺設有戶籍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外籍配偶者,可持憑另一方配偶同意書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1節,查外交部委辦戶所查核人別,係為兼顧便民目的及防杜冒辦護照情事,至法定代理人之一方是否知曉與同意,非戶所查核人別之範疇。且現行辦理未成年子女人別確認時,僅須單方法定代理人辦理即可,倘因辦理之法定代理人係非在臺設有戶籍者,而要求其額外提具另一方國人配偶之同意書,顯失公平,易衍生爭議,爰請依現行作法辦理,所提建議未獲採納,不列入年度研提獎勵件數統計。

※ 民政局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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