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於108年3月26日正式生效1案。
一、依據外交部108年3月27日外授領三字第1077000657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旨函重點略以:「二、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5條之1:『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具有相同之效力。』旨揭協定生效後,在尼國作成之文件,倘經尼國外交部(文件證明權責機關)驗證,與經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驗證具相同法律效力,民眾將可持是類文件直接在臺使用,免除再經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複驗之程序。
三、鑒於尼國「線上驗證紀錄查詢系統(e-Register)」(https://www.cancilleria.gob.ni/certification. html)目前因故仍在重置中,在該系統尚未恢復運作前,倘我方須查驗文件驗發紀錄,可洽本部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組(洽詢專線:02-23432913~4;FAX:02-2343-2920;電子信箱:boca3001@boca.gov.tw)轉請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逕函尼國外交部設置之專責電郵信箱(atencionpublicoapostilla@cancilleria.gob.ni)進行查驗。有關「尼國疑義文件查證流程表」及「查詢與我簽署免除外國公文書重複驗證協定國家之跨國文書驗證之傳真申請表」詳如附件1及附件2。四、旨揭協定生效後,經尼國外交部驗證之文件,因不再須經我駐尼加拉瓜共和國大使館之複驗,故亦將無該館所作之任何註記;如『生效日期』及『符合行為地法』等。五、檢附尼國民政類文件(包括出生證明、死亡證明、單身證明、結婚證明、離婚證明、刑事紀錄證明)、喪失/放棄國籍證明、文件證明書/簽註書之通用格式樣張,及尼國結、離婚生效之相關法規併中譯文等資料如附件3。」
三、本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自即日起如遇有民眾持憑尼加拉瓜共和國政府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戶政業務,該文件倘經尼國外交部驗證後,無須再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程序。至於就該相關文件之驗發紀錄及查證程序有疑義者,請依上開說明二內容辦理。
※ 內政部函 (PDF)
※ 外交部函 (PDF)
※ 查驗流程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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