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英文戶籍謄本外文別名登打方式1案。
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08年5月28日中市民戶字第1080013692號函。
二、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姓名之譯音,英文姓名登打方式如有外文別名,應於英文姓名後以括弧註明。次依本部107年12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71204819號函所提106年7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止「戶役政資訊系統問題彙總表(戶籍文件核發作業)」序號9.37之處理情形略以,查我國護照其外文別名係以「also known as」表示,另國人申請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遇有外文別名時,其申請書及證明書英文姓名與外文別名係以「also known as」之縮寫「A.K.A.」作為英文姓名與外文別名之連結,另如遇有民眾申請英文結(離)婚證明書加註外文別名者,得於英文姓名後方自行登打「A.K.A.外文別名」,以符合民眾使用需求。
三、考量現行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英文結(離)婚證明書之英文別名,均係於英文姓名後方登打「A.K.A.外文別名」,又實務上民眾申請英文結(離)婚證明書常併同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為符合民眾使用需求,使核發之文件一致,如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須加註外文別名時,得於英文姓名後方登打「A.K.A.外文別名」。
※ 內政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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