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相同性別2人結婚登記、終止結婚登記等相關登記事項之個人記事刪除同性2字。
一、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立法通過後,為利戶政機關執行相關戶籍登記,本部108年5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函(諒達)說明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措施,並隨函檢附相關戶籍登記記事例供參,合先敘明。
二、為了顧及民眾感受及周全完備程序,本部於108年5月30日進行版本更新,戶籍登記申請書已刪除標題及欄位名稱之「同性」2字,考量記事例之修正涉及對外公示之影響性,且改版牽動幅度較大,爰有關相同性別2人結婚登記、終止結婚登記等相關登記事項之個人記事刪除「同性」2字(如附件),預定於108年6月21日版本更新,於版本更新前相關因應措施如下:
(一)依施行法申請結婚登記之同性別當事人如反映個人記事問題,請戶政同仁於登記後職權更正刪除記事之「同性」2字後,再行核發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已登記之同性結婚者,倘當事人主動申請更改個人記事刪除「同性」2字,得由戶政同仁職權更正記事後,免費換發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未主動申請更改記事者,嗣後辦理戶籍異動登記時,再換發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內政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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