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未接獲印尼國人陳〇〇女士在臺所生之子之出生通報1案。
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中壢戶所)108年6月13日桃市壢戶字第1080006484號函(如附件影本含其附件)辦理。
二、按本部107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1070434780號函(諒達)略以,有關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所涉系統通報功能,貴署接收本部傳輸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資料至所屬機關(單位)部分尚待版更,於系統版更前,請貴署轉知所屬機關(單位)發現新生兒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敘明事實狀況、法令依據並檢附出生通報等相關資料,函送產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產婦為無戶籍國民或非現戶人口,有配偶者,函送產婦配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無配偶者,函送產婦居住地戶政事務所,並副知本部戶政司。
三、按中壢戶所前揭函略以,國人陳〇清先生(107年11月〇日死亡)與印尼國人陳女士於106年8月〇日結婚。陳女士於108年4月〇日在臺產下1子(陳〇〇),查出生證明書無產婦配偶資料,惟該子係陳女士於上開婚姻存續期間受胎所生,依民法第1063第1項規定,推定為陳先生之婚生子,具我國籍,應為出生登記。本案經中壢戶所辦竣出生登記,惟該所表示未接獲該新生兒出生通報。復經本部查戶政資訊系統「無戶籍者資料」項下「非本國籍新生兒查詢」作業項目,得知該出生通報資料(序號20190413_XXXX)係由貴署取回,中壢戶所未接獲貴署受理本案之權責機關(單位)函送出生通報等相關資料。為落實新生兒出生登記,爰請貴署轉知所屬機關(單位)確依本部107年8月6日上開函辦理,俾利戶政事務所掌握本國籍新生兒出生事實,查核新生兒出生登記情形。
四、本案副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上揭「非本國籍新生兒查詢」作業項目提供戶政事務所查詢非本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倘未接獲本國籍新生兒出生通報,應善加利用查證,如可查得,即該筆通報係由本部移民署取回,應洽請本部移民署依本部107年8月6日上揭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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