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正原住民傳統姓名羅馬拼音大小寫記載方式1案。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5月28日原民綜字第1080033473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8年3月18日新北民戶字第1080449232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於94年12月15日以原民教字第09400355912號及台語字第0940163297號會銜公告「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登記,係依該書寫系統記載。
三、次按本部95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0950146703號函引據原住民族委員會95年8月15日原民企字第0950021634號函略以,有關「除卑南族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外,其他各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為每一字字首大寫,餘為小寫」。
四、茲因新北市民政局108年3月18日前揭函略以,賽夏族非卑南族,如依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函釋,無法主張「全數小寫」登載其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經本部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5月28日前揭函復略以,原住民以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辦理姓名登記,當事人依該會所提供之符號系統,申報其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方式時,自應尊重當事人所主張之符號及大小寫形式,爰該會95年8月15日前揭函內容依前開說明修正。本部95年9月8日台內戶字第0950146703號函併予停止適用。
※ 內政部函 (PDF)
※ 原民會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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