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因性別變更,以維個人隱私為由是否將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記事免載於個人記事欄之1案。
一、復貴所108年7月5日中市西戶字第1080003095號函。
二、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
三、次依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初次申請戶籍登記與姓名、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登記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之記事,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同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略以,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9點及遷徙登記之記事。
四、復依內政部105年12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50445703號函釋示略以,依性別變更登記作業,當事人必須辦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登記,亦得申請姓名變更登記。有關建議刪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記事內容「性別變更」等字1節,為尊重當事人隱私,同意其變更原因不予記載於當事人記事,修正後現戶記事為「原登記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變更」、除戶記事為「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變更為xxxxxxxxxx民國xxx年xx月xx日申登」。
五、旨案請貴所依戶籍法相關規定暨上開內政部釋示本於職權自行審認妥處。
※ 民政局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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