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08年8月5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9358號函副本辦理。(相關文號:本部108年7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80243022號函)
二、司法院前以100年3月25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00004055號函知各法院,如需通知當事人檢附對造(或關係人)之戶籍謄本時,宜於命補正戶籍謄本之通知書上載明對造(或關係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俾利戶政機關正確核發戶籍謄本,爰該院促請各法院仍依上函意旨辦理。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108年8月5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9358號函及本部108年7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80243022號函影本。
※ 內政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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