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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08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80130937號

有關生父母結婚時,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之申請,子女記事例修改為「因生父母於民國XXXX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父姓名民國XXXXXX日申登。」及父親記事例修正為「○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因生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為其子女民國XXXXXX日申登。」1案。

說明:
一、兼復嘉義縣政府108726日府民戶字第1080162877號函。
二、按辦理生父母結婚之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為申登當日生效,現行申請子女記事例為「生父母於民國XXXX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XXXXXX日更正父姓名。」結婚登記日期(非指定結婚生效者)與更正日期相同,尚無疑慮。
三、至生父母結婚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同時辦理更正父姓名登記1節,按本部1011029日台內戶字第1010335049號函略以,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並達簡政便民,於父母辦竣結婚登記時,得同時續辦更正父姓名登記。因生父母結婚以指定結婚生效日辦理登記者,例如民國108711日申請指定於108713日結婚登記,同時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現行由系統自動帶入,子女記事例為「生父母於民國108713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108711日更正父姓名。」父記事例為「民國108711日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為其子女。」易使民眾或其他機關對更正日期早於生父母結婚生效日產生疑義。
四、為避免民眾與外機關產生混淆,修正記事例如下,並排定於1093月辦理版本更新:
()子女記事例:原「生父母於民國XXXX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XXXXXX日更正父姓名。」修正為「因生父母於民國XXXX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父姓名民國XXXXXX日申登。」
()父記事例:原「民國XXXXXX日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為其子女」修正為「○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因生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為其子女民國XXXXXX日申登。」

※ 內政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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