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生父母結婚時,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之申請,子女記事例修改為「因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父姓名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及父親記事例修正為「○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因生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為其子女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1案。
一、兼復嘉義縣政府108年7月26日府民戶字第1080162877號函。
二、按辦理生父母結婚之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為申登當日生效,現行申請子女記事例為「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XX年XX月XX日更正父姓名。」結婚登記日期(非指定結婚生效者)與更正日期相同,尚無疑慮。
三、至生父母結婚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同時辦理更正父姓名登記1節,按本部101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10335049號函略以,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並達簡政便民,於父母辦竣結婚登記時,得同時續辦更正父姓名登記。因生父母結婚以指定結婚生效日辦理登記者,例如民國108年7月11日申請指定於108年7月13日結婚登記,同時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現行由系統自動帶入,子女記事例為「生父母於民國108年7月13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108年7月11日更正父姓名。」父記事例為「民國108年7月11日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為其子女。」易使民眾或其他機關對更正日期早於生父母結婚生效日產生疑義。
四、為避免民眾與外機關產生混淆,修正記事例如下,並排定於109年3月辦理版本更新:
(一)子女記事例:原「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民國XX年XX月XX日更正父姓名。」修正為「因生父母於民國XX年XX月XX日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父姓名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
(二)父記事例:原「民國XX年XX月XX日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為其子女」修正為「○男(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因生父母結婚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更正為其子女民國XX年XX月XX日申登。」
※ 內政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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