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出生證明書空白處無須註明或切結胎次1案。
一、本部108年6月4日台內戶字第1080120430號函(諒達)略以,按出生登記申請書「胎次」欄位係為編製「嬰兒出生數按生母生育胎次分」統計資料,以瞭解生母生育胎次情形,由於國人受「傳宗接代」及「重男輕女」等傳統價值觀念影響,出生嬰兒性比例失衡現象尤以高胎次情形更為嚴重,為應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需要,戶政事務所在受理出生登記時,仍應輔以口頭詢問,切實查證後於作業畫面登載「胎次」欄位。惟為顧及產婦隱私,避免未婚生子及歷經多次婚姻影響家庭和諧,出生登記申請書免予列印「胎次」欄位應屬可行,本部將擇期版本更新。至建議免於出生證明書空白處登載胎次1節,按出生證明書並無胎次欄位,爰無須於空白處登載註明或切結。
二、邇來民眾反映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證明書影本,發現戶政事務所人員於出生證明書空白處註明胎次,洩漏個人隱私,影響家庭和諧。為避免民眾發生疑慮,請確實依本部前揭函辦理,出生證明書空白處無須註明或切結胎次。倘已註明胎次者,請以人工方式遮蓋再另行影印提供予民眾。
※ 內政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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