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辦理單獨生活戶亡故者(單身、未婚、離婚、喪偶無子女且父母亦亡故)之死亡登記申請人,得申請該亡故者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1案。
一、依據本部「108年戶政為民服務實務分區研習會第2梯次」綜合座談提案彙整表彰化縣鹿港鎮戶政事務所建議事項辦理。
二、旨案緣自彰化縣鹿港鎮戶政事務所表示,實務上親屬為辦理單獨生活戶亡故者(單身、未婚、離婚、喪偶無子女且父母亦亡故)喪葬後續事宜,因無法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致無法請領除戶戶籍謄本,造成民眾困擾。
三、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考量死亡登記之申請人於辦理死亡、死亡宣告登記時,業提憑死亡、死亡宣告證明文件供戶政事務所查驗,爰辦理單獨生活戶亡故者(單身、未婚、離婚、喪偶無子女且父母亦亡故)之死亡登記申請人,得申請該亡故者之死亡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作為辦理後續喪葬事宜之證明文件。
※ 內政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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