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海外地區結婚,申請結婚文件驗證及結婚面談1案。
一、依據外交部108年10月17日外授領三字第1085125978號函(如附件1)辦理。
二、有關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海外地區結婚擬持海外結婚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除已與陸配離婚或陸配已死亡之情形免予面談外,應一律通過面談始得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以,外交部依上開原則於108年10月17日以上揭函請各駐外館處於辦理旨揭人士之結婚文件驗證時,配合辦理結婚面談之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一)旨揭人士申請驗證海外結婚文件時,應告知申請人須通過面談始得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請配合接受面談,倘面談獲通過,則驗證結婚文件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於○年○月○日生效」、「通過面談」及「請於驗證後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罰」等文字,供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回國內辦理戶籍登記;倘申請人暫不擬返臺並請該館處代函轉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則無須加註「請於驗證後30日內向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罰」等文字。另倘旨揭人士結婚已育有親生子女或婚姻已存續數年,為返臺辦理結婚登記,擬申請結婚文件驗證者,仍須通過面談後,始得驗證結婚文件,加註內容同前。
(二)至國人已與陸配辦妥離婚或陸配已死亡者,須提具經認(驗)證之離婚或死亡文件,以供審認,該館處驗證結婚文件時,得免予面談,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於○年○月○日生效」及「免予面談」。
(三)遇有申請人無法向該館處申請結婚文件驗證時配合接受面談者,該館處得僅驗證結婚文件並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於○年○月○日生效」及「尚未面談」。另請該館處向申請人說明,日後倘以來臺團聚為由,向駐外館處申請本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可由受理申請之駐處予以面談,或由本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面談,俟面談通過後,由面談機關出具已通過面談之證明文書(已蓋「通過面談」之入出境許可證),併原驗證之結婚文件(文件證明書不另修正原有之註記)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三、檢附外交部修訂之「旅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士申辦結婚登記參考須知」1份(如附件2)供參。
※ 內政部函 (PDF)
※ 外交部函 (PDF)
※ 外交部須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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