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證明書記載性別「不明」者之出生登記,請將確認為男或女之證明文件名稱,登載於「其他附繳證件」欄位1案。
一、本部107年3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704079582號函(諒達)略以,有關民眾之性別登記,係依醫療院所開立之出生證明上所載之性別辦理登記,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時於作業畫面選擇新生兒之出生別,區分男女性別分別排序,爰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出生登記時,間接記載新生兒之性別。目前戶籍資料上,僅有男或女之記載,尚無其他性別之登記方式。實務作業上,如出生證明書記載性別不明者,可另提憑性染色體檢查結果或診斷證明書確認為「男」或「女」後,再辦理出生登記。
二、戶政事務所倘遇有出生證明書出生者之性別欄位記載為「不明」者,請確實依前揭本部107年3月28日函意旨,請民眾另提憑性染色體檢查結果或診斷證明書確認為「男」或「女」後,再辦理出生登記。戶政事務所辦理前揭出生登記時,請於附繳證件勾選「其他」選項,於「其他附繳證件」欄位登載確認為男或女之證明文件名稱(例如:診斷證明書、染色體檢驗報告)。
※ 內政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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