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函示

108年11月06日台內戶字第10801402452號

有關國民身分證非依法律遭扣留而申請補領申請書之格式及記載方式1案。

說明:
一、續依本部10882A1081042號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化作業通報及監察院108101日院台業貳字第1080137824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同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再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非依法律遭扣留者,得由本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經當事人敘明理由並具結後,戶政事務所應予補發;原國民身分證於補發後失效。」其立法意旨係考慮國民身分證係證明個人身分之重要文件,如遭非法扣留由當事人敘明理由並具結者,基於保障當事人身分權益應予補發。
三、民眾以國民身分證作為民間借貸質押標的,其係屬自願交付國民身分證予他人,非屬戶籍法第57條第2項規定,亦與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遭非依法律扣留原因申請補發之情形不合,不得以其為由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惟如發生管理辦法第26條之身分證非依法律遭扣留者,得由當事人敘明理由及檢附切結書後,將該文件記載於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附繳證件欄位,再予補發國民身分證。
四、另為再明確依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辦理補領申請書格式及記載方式,本部將修正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格式,並擇期辦理系統之版本更新事宜。

※ 內政部函 (PDF)
※ 監察院函 (PDF)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