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為申報神明會土地或申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得否申請更正部分之會員或信徒戶籍謄本、申請會員或信徒之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等疑義1案。
一、依據廖○名先生108年1月14日及108年3月15日申請書(如附件1影本)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依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同處理原則第3點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三、有關得否申請更正部分之會員或信徒之戶籍謄本1節,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神明會土地時,申報人應檢附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另會員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申請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規定申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此類案件時,應要求申請人檢附更正部分會員或信徒與更正後現會員或信徒之戶籍謄本,俾憑核對渠等身分與親屬關係(本部民政司108年4月22日內民司字第1080231159號書函參照,如附件2影本)。爰此,民眾為申報神明會土地或申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及處理原則規定,本於職權核發更正部分之會員或信徒與更正後現會員或信徒之戶籍謄本。
四、有關得否申請會員或信徒之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1節,按神明會會員或信徒之繼承,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依習慣由長子或該會員或信徒其他繼承人推定之代表1人繼承,實務上,倘有推定代表繼承會份權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要求申報人併附該發生繼承事實之會員或信徒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據以審查得否繼承會份權,另倘有其他取得或喪失會份權之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則應要求申報人提供相關資料憑辦(本部民政司108年4月22日內民司字第1080231159號書函參照)。爰此,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及處理原則規定,本於職權核發會員或信徒之所有繼承人戶籍謄本。
五、有關神明會申報人於申請會員或信徒戶籍謄本時,檢附之推舉書,得否免經受理申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審核1節,查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明定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1人可為神明會之申報人,爰申報人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檢具三分之一以上現會員或信徒之推舉書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該推舉書人數是否達現會員或信徒之三分之一,戶政事務所得依神明會所造現會員或信徒名冊計算,毋庸事先經受理申報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惟倘戶政事務所無法認定現會員或信徒範圍,無法計算該推舉書人數是否達現會員或信徒三分之一,得本於職權請其補正相關資料俾予審認。
六、另戶政事務所審查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有疑義時(如無法確定更正前後會員或信徒、會員或信徒之繼承人等),得請申請人提供受理申報或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戶籍資料補正通知函作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內政部函 (PDF)
※ 民政司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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