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當事人辦理姓名更正後,其關係人換發國民身分證,得比照本部104年8月4日台內戶字第1040423574號函規定,當事人如同時提具關係人之國民身分證,得逕由當事人申請換證,免出具委託書。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08年6月18日新北民戶字第1081081099號函。
二、有關當事人申請姓名更正暨關係人(配偶、子女)戶籍資料更正登記後,如同時提具該關係人之國民身分證時,可逕由當事人申請換證,免出具委託書,並比照本部97年3月12日台內戶字第0970039601號函,切結敘明「當事人辦理姓名更正登記並依規定換領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負責保管其配偶、子女國民身分證並交付之。」簽名或蓋章後,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據以受理換領國民身分證。
※ 內政部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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